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65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湯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車號0000-00號車主即湯得勝給付欠費新臺幣25, 860元,有民事起訴狀、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在卷可稽。又被 告係設籍於「高雄市那瑪夏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 結果附卷可考,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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