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481號
TPEV,108,北小,5481,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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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481號
原  告 陳卉喬
被  告 張少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大雅區,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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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