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289號
TPEV,108,北小,5289,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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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瑞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986元,係小額事件,而本 件原告為法人,提出之約定條款兩造間雖有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之約款,但屬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合意管轄約定條款應予排除適 用。又查被告籍設新北市蘆洲,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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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