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278號
TPEV,108,北小,5278,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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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78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被   告 曹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中市南屯區原告所經營之Times台中 大墩十一街第2停車場倒車時,撞及場內燈柱及ㄇ字桿,爰 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經查,本件事故 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南屯區,被告住所地係在南 投縣草屯鎮,此分別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場登記證,及 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均 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 轄權之法院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審酌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之精神,認本件應由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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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