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唐若心
被 告 葉震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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