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5114號
TPEV,108,北小,5114,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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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高芳子
       

        (未到)
  被   告 蔡亦寧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23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住院同意書、費用延繳申請書由被告蔡亦寧擔任被 告高芳子之連帶保證人,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新台幣八萬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項同意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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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