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27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戴余青 陳朝榮 被 告 洪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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