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727號
TPEV,108,北小,4727,2019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戴余青 
      陳朝榮 
被   告 洪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