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371號
TPEV,108,北小,437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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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3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薛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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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