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345號
TPEV,108,北小,4345,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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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3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姚登座(即姚登貴之繼承人)

      姚玉篇(即姚登貴之繼承人)

      姚玉美(即姚登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姚登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姚登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繼承人姚登貴前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使用,詎被繼承人姚登貴於民國107年5月6日死亡,尚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約定、法定利息。二、理由:被告為被繼承人姚登貴之繼承人,應依信用卡契約及 民法繼承規定連帶負責。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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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