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8年度,94號
TPEV,108,北勞小,94,2019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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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孫玉萍 
被   告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 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 收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故原告起訴時應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 千元,原告僅暫繳五百元,另暫免徵收五百元裁判費,此事 件經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一千元由被告負擔,業已確定 ,故被告應負擔前揭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五 百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另五百元應由被告賠償原告, 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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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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