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1號原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明 訴訟代理人 羅偉志 傅耕郁 巫健宇 被 告 黃曾秀美即美味甜品屋訴訟代理人 黃曾秀美 黃晨媛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洪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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