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208號
TPEV,107,北勞簡,208,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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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葉鎮華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 109 年1 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 對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
⒈請說明於收受被證六之存證信函後,有無至被告公司綜合部 報到?若無,原因為何?
⒉請提出108年1月迄今之相關請假證明。
㈡被告部分:
⒈請提出調職令之具體內容,包含工作內容、地點、薪資條件 等。並說明調職是否符合: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②不 得違反勞動契約、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 變更、④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 任、⑤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等5 項原則。 ⒉請提出原告於108 年7 月5 日收受調職令後,被告終止勞雇 契約之相關依據及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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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