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506號
TPEM,108,北秩,50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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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王凱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0月22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2710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凱崴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柺杖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9 月12日上午9 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謝侑宸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
三、扣案之柺杖1 支為被移送人王凱崴所有,且為違反本件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法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第22條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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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