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3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郜晨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2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2215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郜晨竣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11日18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號(停車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郜晨竣、林孜泰(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上開 時地,因口角糾紛發生肢體衝突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孜泰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許承義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