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30號
TCBA,107,訴,130,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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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張群敬
法定代理人 張永清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被 告 109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

代 表 人 簡慶郎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
 李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8
年9月26日臺教法㈢字第10801162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學校: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於原告起訴後,於當年 度事務終結後即當然解散,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 稱國教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協調擇定所在就 學區各學年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主政機關及委員會主委 學校。經協調結果,107學年度中投區之主政機關為南投縣 政府,免試入學委員會承辦學校為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 等學校(本院卷第47頁);108學年度中投區之主政機關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免試入學委員會承辦學校為臺中市立豐 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本院卷第341頁);109學年度中投區 之主政機關為南投縣政府,免試入學委員會承辦學校為臺中 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本院卷第367頁)。國教署於 民國107年9月4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00895號函同意由 107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及108學年度 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承接106學年度中投區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未完成之申訴事項(本院卷第 247頁)。其後,109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 員會又承接108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 之業務,茲據109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



會代表人簡慶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 許。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 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所謂非法人團體係指 由多數人所組成,雖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有一定 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 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 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言。本院審酌被告係由多數學校組成, 雖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具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 目的,且每一學年度均有一定之事務所為其活動中心,及設 有代表人對外代表其團體,並由國教署核定委辦經費,堪認 原告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具有當事人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係南投縣中興國民中學畢業學生,其參加南投縣政府辦 理之105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得個人組機械職群 第2名,另獲得105學年度於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修習 技藝教育課程機械職群修習期滿證明,向106學年度中投區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下稱106學年度中投區免試 入學委員會,以下學年度亦同)申請技優甄審入學。經106 學年度中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下稱「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2條第4款及6款規定,以原告參加南投縣政府辦理之105學 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得個人組第2名經審查後核予 積分70分,錄取原告所填第6志願學校,即臺中市立臺中工 業高級中等學校(下稱臺中高工)進修部-機械科,以106 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專業群科甄審入學結果通知書(下稱系爭入學結果通知書) 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複查,經主委學校臺中市立東勢 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下稱東勢高工)以106年6月14日東工教 字第1060004665號函(下稱東勢高工106年6月14日函)維持 原分發結果。原告仍不服,於106年6月20日提起申訴,經10 6學年度中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召開申訴委員會於106年6月2 3日召開會議決議:「經查申請人之成績確依簡章規定審查 並核予積分,成績亦未達申請人所填前五志願學校最低錄取 標準且不符增額錄取之規定,判定申訴不成立,維持原分發 結果。」並經由主委學校東勢高工再以106年6月26日東工教 字第1060005031號函(下稱東勢高工106年6月26日函)知原 告。原告仍不服,於106年8月11日以申請書向國教署提出補 分發之申請,經教育部以106年10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



12620號函(下稱教育部106年10月26日函)復略以,技優分 發結果業經入學委員會依簡章規定辦理。嗣原告不服上開教 育部106年10月26日函,以教育部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5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管轄,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原告補正被告為106學年度中 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並以107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移送本 院審理。迄本院審理期間,原告為補正訴願程序,再檢附10 6年8月11日申請書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於108年9月26 日以臺教法㈢字第1080116252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為何可以免試入學?其準據法為何?此為依法行政之基本原 則,應先予探討。
教育部曾於103年12月25日以臺教技㈡字第1030181115B號令 修正公布「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 辦法」,該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前3條規定,其參加競賽 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 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 ,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該辦法於105年8月 23日修正,刪除參與團體競賽表現優良得聲請技優甄審免試 入學之規定,該辦法第4條規定甚詳,應認團體競賽優勝者 已不可以免試入學。
2.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簡章,是在 106年1月間制作完成,教育部並於106年1月13日臺教授國字 第1060002265號函准備查。已是新法實施5個月之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12月1日釋字第756號解釋:認為 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背,為違憲 行為。被告107年6月25日行政訴訟答辯狀附件四「106學年 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 群科簡章」(下稱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第5 頁第4行:「個人組競賽、團體組競賽進行同分參酌」,簡 章規定牴觸教育部105年8月23日新修正的「高級中等學校辦 理國民中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下稱 「甄審入學實施要點」)之規定,為逾越母法的違法行為。 3.被告提出錄取名單,有6名均團體競賽優勝者,詳情如下: ⑴臺中市立潭秀國中林致豪為參加臺中市政府團體組第1名 ,積分70分。動力機械群。
⑵臺中市立潭子國中陳冠瑋也是參加臺中市政府團體組第1 名,積分70分。動力機械群。




⑶臺中市立潭子國中廖展沂也是參加臺中市政府團體組第1 名,積分70分。動力機械群。
臺中市立安和國中謝秉宏臺中市政府團體組第1名,積分 70分。機械科團體競賽。
⑸臺中市立中平國中謝光傑是參加團體選拔賽。  ⑹臺中市立溪南國中陳定壑為參加團體選拔賽。  顯有逾越母法之授權,為違背憲法第23條之規定。 4.被告提出附件九,錄取生陳定壑提出之技藝教育課程名稱為 餐旅職群,提出之學期成績廚藝製作30節、飲料調製實務6 節。陳定壑所填寫的志願:「1.市立臺中高工、2.國立草屯 商工、3.市立霧峰農工」應錄取國立草屯商工商業經科(40 1)或市立霧峰農工餐飲管理科(408)。被告竟錄取市立臺 中高工(301),把原告排除在錄取名單外,顯不公平。被 告稱:陳定壑參加2016國際奧林匹亞機器人世界大賽云云。 惟被告所參加者為選拔賽。「選拔賽」為取得競賽資格之前 哨賽。獲得選拔賽,才能參加正式比賽。行政程序法第5條 行為為之內容須符合明確性,即法規命令、內容必須明確,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有明確之界限及範圍。教育部10 5年8月23日公布實施「甄審入學實施要點」第4條、第5條所 稱之競賽及簡章第參所指之競賽,正式比賽以外,並無包括 選拔賽?也非學生所得預見,主辦單位不能逕自認定,有違 法規明確性原則,不能以被告主張,選拔賽即為正式比賽。 5.本件依教育部105年8月23日修正之「甄審入學實施要點」第 5條規定:「依序為:⑴國際技能競賽、全國性技藝技能競 賽⑵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⑶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 賽及科學展覽⑸領有技術士證⑹……省略」。本件原告係南 投縣中興國中105年應屆畢業生,參加南投縣政府主辦105學 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競賽(個人組)表現優異榮獲機械職 群第2名,符合106學年度中投區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 中等學校專業群科錄取第1志願:「臺中高工」之規定。如 前揭簡章第3章第1條第4款:「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 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 ,獲得名次」。另查原告除獲得前揭獎狀外,又另獲得南投 縣立中興國民中學頒發之「技藝成就特殊優良獎」、「國民 中學技藝教育修習機械職群」暨「國立草屯高工職業學校」 頒發之「105年修習技藝教育學程機械職群成績優良,表現 優異獎狀」等。應依前述序號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而錄取。被告 錄取林致豪等6名,而排擠原告,致原告名落孫山,至為遺



憾。
6.簡章拾貳、其他注意事項:「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相關規 定如下:
⑴辦理科別:
a.機械群:重機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 科。
b.動力機械群:重機科、農業機械科及軌道車輛科。」 榜單上林致豪陳冠瑋、廖展沂是參加動力機械群競賽, 優勝者應錄取簡章第八頁科別代碼303汽車科,而非錄取 代碼301機械科。
⑵成績評定方面:
   a.錄取者陳定壑(臺中市溪南國中)團體組獲得第2名, 積分70分,但評定為95分。
b.陳定壑提出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修習職群證明書,為「 商業與管理職群」、「餐旅職群」PR值各為89、72。如 獲錄取,應錄取商業職群,不可能錄取科別代碼301( 機械科)。
   c.臺中高工機械科最低錄取成績為縣市技藝技能競賽第1 名。原告為第2名,不獲錄取。但陳定壑獲選拔賽第2名 ,卻錄取臺中高工,評定顯有違法。
   d.錄取者謝定傑(臺中市中平國中),積分100分、95分 、95分。參加課程為動力機械科群,PR值81分。如獲錄 取,應錄取科別代碼303汽車科,而非301機械科。   e.與原告同時參加南投縣政府辦理105學年度國中技藝教 育課程競賽個人組獲機械職群第1名及第3名學生(旭光 國中)只安置「草屯商工」就讀,但「草屯商工」最低 錄取為第2名,評定顯有違法。
   f.臺中市各國中學生技藝教育學期成績PR值均評定至98分 。依教育部規定97分為最高分,應屬預謀性違法,而南 投縣各國中均依規定評定至97分(最高),比序時均差 1分落榜。
   g.比序次序:個人組競賽,團體組競賽比序是違法,個人 組競賽應優於團體組競賽,個人組競賽成績是個人實力 獲得名次,團體組競賽是靠團體績獲得名次。故個人組 競賽獲得名次者,應優先錄取。再如個人組競賽、團體 組競賽合併比序評分,團體組競賽部分應依103年12月2 5日舊法第5條規定:「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有實 際參酌,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 證明者」。本件前述錄取者6人,並無提出主辦機關評 審委員會推薦函,仍予錄取,排擠原告,殊屬違法。



   以上7項與簡章規定相違,為未遵守成績評定相關程序, 成績計算顯有錯誤。
h.又該核機械科有4個名額,增加錄取7人,團體競賽錄取 5人。原告為機械組群,竟排除於門外。所錄取者,均 為臺中市國中,無南投縣的國中,顯有厚愛都市,歧視 偏鄉之差別待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 7.教育部108年9月26日臺教法㈢字第1080116252號訴願決定書 ,有下列2點違誤:
⑴訴願決定書引用高等中等教育法第41條第1項:「下列學 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 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 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件之中 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依該法第41條第1項於64年3月20日訂定 「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發文字號:103年12月25日臺 教技㈡字第1030182115B號令實施;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 條第1項只是抽象規定或使用不明確法律概念,乃透過法 律授權主管機關即教育部訂立原證6、原證10之行政命令 。教育部復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105年8月23日再次修 正。為監督機制,訴願決定書有違授權明確原則。 ⑵對於原告提出與簡章規定相違背之事實未為詳細說明為何 不足採信?只稱:「訴願人其餘主張尚不影響本件訴願決 定,不逐一論述」等語。顯有訴願決定不備理由之違法, 難昭折服。
8.原告起訴時,已踐行申訴、訴願等前置程序,本件訴訟程序 合法。被告辯稱依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規定 ,申訴期限為106年6月14日下午4時30分前。但東勢高工通 知原告複查結果之發文時間為106年6月14日下午5時,有郵 局郵戳可憑。原告申訴並未逾期,東勢高工也受理,並召開 申訴委員會,自不得事後指原告為申訴逾期。又東勢高工為 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 學校專業群科之承辦學校,其以106年6月26日函(原告誤繕 為106年2月26日)知原告申訴結果,該函為行政處分,原告 自得提起行政訴訟。
9.依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中「積分審查」之規 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 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得第1名至第3名者 ,積分為70分。此規定與教育部105年8月23日實施公布之甄 審入學實施要點第5條相符,應准原告錄取臺中高工機械科 等語。
㈡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被告106年6月13日系爭入學



結果通知書、東勢高工106年6月14日函及106年6月26日函) 均撤銷。⑵原告申請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先甄 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承受訴訟之被告應准原告錄 取臺中高工機械科。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1.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符合訴願前置程序,起訴不合法: ⑴鈞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裁定表示原告誤將教育部臺教授 國字第1060112620號函載為訴願決定,是認106年10月26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60112620號函並非訴願之決定, 且就法理而言,亦應僅屬觀念通知。
⑵經查,本件原告於106年12月12日因不服106年10月26日教 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601126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東勢高工於106年6月26日以東工教字第10600050 31號函復原告申訴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 生甄審入學高級中學等學校專業群科分發結果,經申訴委 員會決議維持原分發結果,此一行政行為係屬行政程序法 第92條第1項規定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一行政處分。原告於 106年6月27日即收受上開函文,此有中華郵政交寄大宗承 件執據及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可佐,然原告卻遲未向原處分 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⑶原告雖主張被告106年6月26日申訴不成立的函文因未告知 救濟期間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 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 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 服。然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本件縱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原告自收受處分後也應 於107年8月26日之前聲明不服並提起訴願始屬合法。原告 遲於108年1月29日方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無論是依訴願法 第14條第1項或行政程序法98條3項規定,原告訴願均不合 法。教育部雖於108年9月26日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仍無 礙於認定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符訴願前置程序,原告提起 本訴不合法之事實。
⑷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106年6月26日申訴不成立之行 政處分,然其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違反「訴願前置 之規定,業如前述,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2.原告主張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列志願序,以



個人組競賽與團體組競賽進行同分參酌,並列團體競賽優勝 者為錄取名單有違誤云云,並無理由:
⑴按「教育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 保送入學辦法第8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甄審入學實 施要點第1條定有明文。另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招 生事項中,業法律保留授權規範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 8條第2項規定中,各招生委員會應依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及前項規定訂定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 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 績基準等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技優甄審入學 作業,亦由被告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就審及 保送入學辦法(即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 施要點(即甄審入學實施要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甄審及保送入學 辦法為甄審入學實施要點之母法,先予敘明。
⑵再者,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前3條規定 ,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 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 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係指若參加團體賽,應以學生個人有實際確實參與者為 限,避免產生學生只是掛名參賽,無實際參與之情形,並 非排除參與團體賽表現優良得聲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原 告誤解「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5條業己於105年8月23 日修正刪除參與團體競賽表現優良得聲請技優甄審免試入 學之規定,並主張以該辦法第4條為憑云云,容有誤會。 ⑶末以,依據「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8條規定:「依本 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 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 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各招生委員會應依本辦 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甄審入學實施要點」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至第5 款及第7款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免試入學委 員會依規定辦理。」同要點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宜, 得參照本要點辦理。」顯見,免試入學委員會有其行政裁 量之空間存在,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係依 據「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甄審入學實施要點」,並 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備查,於其行政裁量範圍內訂定此一簡 章,並無逾越母法或其他違法之情事,原告主張106學年



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志願序,個人組競賽與團體組 競賽進行同分參酌,並列團體競賽優勝者為錄取名單,顯 有違誤云云,實屬誤會。
3.原告主張被告不應將機械科、汽車科混在一起為錄取榜單, 顯有違誤:經查,技優甄審入學係多元化入學的管道之一, 目的是為了讓學生能夠適性發展,由106學年度技優甄審入 學簡章附表一㈢各縣市政府主辦之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技藝技 能競賽成績優良類表格可見,其係以職群作為區分,並非限 制參加動力機械職群之競賽,僅能錄取汽車科。參以107學 年度臺南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亦以職群為錄取之依據。故而 ,參加動力機械職群之競賽得報名機械科、製圖科等技優甄 審入學;參加機械職群之競賽亦得報名機械科、汽車科、製 圖科等技優甄審入學,蓋因此一職群之科系均有共同之處, 學生得以自由選擇更適合自己之科系就讀,原告之主張,係 限縮學生選擇之權利,與技優甄審入學之目的不符,且本末 倒置,實無理由。
4.原告主張選拔賽不得作為技藝技能得分核算標準云云。惟查 ,選拔賽亦為正式之比賽,其相當於決賽中的前哨賽,僅為 名稱用語之差異而已,選拔賽第1名或是優勝之隊伍,將會 由選拔賽主辦單位頒發獎狀或獎金予以表揚,並得代表參加 國際性之決賽。是原告表示選拔賽不得作為技藝技能得分核 算標準,並無理由。
5.依據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第4頁至第5頁關於 分發錄取方式第㈢規定:「積分相同者,依下列順序進行參 酌比序:依序以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全國性技 藝技能競賽、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不包括成 果展)、名次(級別)、領有技術士證、技藝教育課程職群 成績PR值、志願序、個人組競賽、團體組競賽進行同分參酌 」。經查,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技優甄審錄取榜 單7位學生中,其中有4位積分與原告相同為70分,然4位同 學名次均為臺中市政府團體組第1名,原告積分雖同為70分 ,卻係南投縣政府個人組第2名,依據上開106學年度中投區 技優甄選入學簡章分發錄取方式之規定,東勢高工就複查之 結果及申訴之結果均係依照簡章之規定辦理,核認原告積分 無誤,維持原分發結果之規定,亦屬有理。
6.就成績評定方面,原告主張亦無理由:
⑴學生陳定壑:原告主張學生陳定壑獲得第2名,積分應為7 0分云云。惟查,依據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



第6項甄審作業程序第1點積分審查一覽表,學生陳定壑係 參與2016國際奧林匹亞機器人世界大賽,係其他國際性特 殊技藝技能競賽而獲得第2名,積分為95分;另參與2016 FIRST LEGO League臺灣選拔賽,係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而獲得第2名,積分為95分,經審查後積分之計算為95分 ,並無錯誤,原告主張學生陳定壑獲得第2名,積分應為 70分云云,並無理由。另原告主張學生陳定壑之國民中學 技藝教育修習職群證明書為「商業與管理職群」、「餐旅 職群」,不得錄取機械科云云,惟查學生陳定壑所修習之 技藝技能課程雖屬商管職群,然其審查之積分並未將此部 分列入,故學生陳定壑於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積分部分 為0分。學生陳定壑係以競賽、展覽或領有技術士證項目 積分為95分而錄取第一志願臺中高工,原告所述學生陳定 壑只能錄取商業職群,係限縮學生發展之空間及選擇之自 由,要與教育之意義未合,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⑵學生謝光傑:原告主張學生謝光傑參加之課程為動力機械 群,故不得錄取機械科云云。經查,技優甄審入學係多元 化入學的管道之一,目的是為了讓學生能夠適性發展,技 藝技能競賽技職群做為區分,並非限制參加動力機械職群 之競賽,僅能錄取汽車科。參加動力機械職群之競賽得報 名機械科、汽車科、製圖科等技優甄審入學;參加機械職 群之競賽亦得報名機械科、汽車科、製圖科等技優甄審入 學,蓋因此一職群之科系均有共同之處,學生得以自由選 擇更適合自己之科系就讀,原告之主張,係限縮學生選擇 之權利,與技優甄審入學之目的不符,實無理由等語。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
㈠原告起訴是否符合訴願前置程序?
㈡被告核定原告免試入學錄取臺中高工進修部機械科,是否適 法?
㈢原告請求被告應准予錄取臺中高工機械科,是否有理由?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原告係南投縣中興國民中學畢業學生,其參加南投縣政府辦 理之105學年度國中技藝教育課程競賽獲得個人組機械職群 第2名,另獲得105學年度於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修習 技藝教育課程機械職群修習期滿證明,向106學年度中投區 免試入學委員會申請技優甄審入學,經106學年度中投區免 試入學委員會依「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2條第4款及6款 規定,以原告參加南投縣政府辦理之105學年度國中技藝教



育課程競賽獲得個人組第2名經審查後核予積分70分,錄取 原告所填第6志願學校,即臺中高工進修部-機械科,以系 爭入學結果通知書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複查,經主委 學校東勢高工以106年6月14日函維持原分發結果;原告於10 6年6月20日提起申訴,經106學年度中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召開申訴委員會於106年6月23日召開會議決議:「經查申請 人之成績確依簡章規定審查並核予積分,成績亦未達申請人 所填前五志願學校最低錄取標準且不符增額錄取之規定,判 定申訴不成立,維持原分發結果。」並經由主委學校東勢高 工再以106年6月26日函知原告;原告仍不服,於106年8月11 日以申請書向國教署提出補分發之申請,經教育部以106年1 0月26日函復略以,技優分發結果業經入學委員會依簡章規 定辦理;嗣原告不服上開教育部106年10月26日函,以教育 部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5號 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原 告補正被告為106學年度中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並以107年 度訴字第16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迄本院審理期間,原告 為補正訴願程序,再檢附106年8月11日申請書向教育部提起 訴願,教育部於108年9月26日以臺教法㈢字第1080116252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 告申訴書影本(本院106訴455號卷第23至24頁)、東勢高工 106年6月26日函(本院106訴455號卷第25頁)、原告106年8 月11日申請書影本(本院106訴455號卷第27至30頁)、教育 部106年10月26日函(本院106訴455號卷第31-32頁、本院卷 第241至242頁)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本院1 06訴455號卷第37至43頁、本院卷第63至118頁)、臺中高工 進修部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錄取榜單及系爭入學結果 通知書影本(本院卷第309至311頁)、東勢高工106年6月14 日函暨原告複查申請書(本院卷第127至129頁)、東勢高工 106年6月26日函及106年6月23日申訴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 到冊)(本院卷第133至143頁)、原告訴願書影本(訴願可 閱卷第50頁)等件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原告起訴雖不符合訴願前置程序,但已補正: 1.106學年度中投區技優甄審入學簡章僅規定複查及申訴程序 ,並未教示如不服申訴結果,應先提起訴願始得提起行政訴 訟。又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乃行 政訴訟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之規定,此一規定是否適用 於學生入學甄試或考試之行政救濟程序,容有考量之必要。 蓋學生經甄試或考試之後,通常僅有幾個月的時間等待救濟 結果,俟學校開學之後即須入學報到,若須先經訴願程序始



得提起行政訴訟,依現行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往往耗時數年 之久,顯然緩不濟急。以本件為例,原告所爭執者係106學 年度入學分發結果,經過訴願程序,原告現已是高工3年級 學生,但行政救濟程序仍在進行中,可見就學生甄試或考試 入學救濟程序,實有另行訂定快速救濟程序之必要。 2.本院鑑於教育主管機關迄未訂定學生甄試或考試入學之完整 救濟程序規定,惟本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受理本件訴 訟,並建請原告明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無非寄望教育部應 儘速建立學生甄試或考試入學之完整有效救濟程序,以避免 類似情形再現。
3.關於被告辯稱原告起訴不符合訴願前置程序乙節,經查,原 告不服東勢高工106年6月26日函附申訴委員會決議之申訴結 果,曾於106年8月11日以申請書向國教署提出補分發之申請 ,並於106年8月15日送達國教署(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 卷第27-30頁),若認本件應經訴願程序,則原告既已系爭 入學結果通知書及申訴處理結果,應認其已有訴願之意願, 教育部未依訴願程序作成訴願決定,僅以106年10月26日臺 教授國字第1060112620號函覆原告略以,技優分發結果業經 入學委員會函請東勢高工說明回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7 3條……,該署不予處理等語(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卷 第31-32頁),則未先行訴願前置程序之不利益,自不應由 原告承受。嗣原告不服上開教育部106年10月26日函,以教 育部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5 號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命 原告補正被告為106學年度中投區免試入學委員會,並以該 院107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審理期間, 為補正訴願前置程序,原告再檢附106年8月11日申請書向教 育部提起訴願,財政部於108年9月26日以臺教法㈢字第1080 116252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是以,原告已補正踐行 訴願前置程序。
㈢被告核定原告免試入學錄取臺中高工進修部機械科,適法有 據;原告請求被告撤銷原錄取處分,改准予錄取臺中高工機 械科,為無理由:
1.應適用的法令:
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列學生進入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 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 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六、技藝技能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⑵「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6款規定:「國



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 科學校5年制相關科組1年級甄審入學:……四、參加各縣 (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 學展覽,獲優勝名次。……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 育學程成績優良。……」第8條規定:「(第1項)依本辦 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類 )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 ,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2項)各招生委員會 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 定。」第9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 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參加當學 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得 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愛瓦審及保 送入學,違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⑶「甄審入學實施要點」第1點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 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4點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四、國民中學 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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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