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315號
TCEV,108,中補,331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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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15號
原   告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淑怡發支
  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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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