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千元,如易服勞役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第二聯即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壹張上所偽造之甲○○之「LEE─SHENG CHENG?之英文簽名署押壹個宣告沒收。均緩刑肆年。
事 實
一、乙○○原係受僱為格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上公司)之司機,嗣經該 公司指派至日商臺灣伊藤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藤忠公司)擔任司機 (薪水則仍由格上公司支付);迨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至十一時間,乙○○參加伊藤忠公司為該公司職員(含服務之司機)安排至在 台北市○○路國泰醫院所作之員工健康檢查,嗣其於檢查完畢後至該院更衣室更 換衣服時,見甲○○(為伊藤忠公司化學部協理,當日其本人亦至該院參加員工 健康檢查,惟乙○○並不認識甲○○)所有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為金卡)一張遺失掉落於該醫院更衣室,竟萌貪念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信用卡予以侵占入己,據為己有。隨後另行起意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概括之犯 意,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八時許與同年月三十日晚上八、九時許至 台北市○○○路○段一二四號十樓浪漫世界視聽歌城支付前欠帳款,借貸現金和 唱歌及消費財物;而於九月二十九日晚上八時六分許(還前帳)和八時七分許( 借現金)與八時十一分許和十一時六分許,十一時二十三分許,十一時四十六分 許,及同年十月一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世界視聽歌城連續持甲○○ 所有遺失之前述信用卡,依照甲○○在其信用卡上所留之英文簽名「LEE─S HENG CHENG」,連續七次偽簽甲○○之英文簽名「LEE─SHEN G CHENG」於信用卡簽帳單(為私文書)上(簽帳單為一式二聯,乙○○ 於商店交付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之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上偽造甲○○之英文簽名署押 「LEE─SHENG CHENG」一個,因該簽帳單第二聯即客戶存根聯具 有複寫性質故亦同時在該第二聯即商戶存根聯上之簽帳單上有複寫偽造「LEE ─SHENG CHENG」之英文簽名署押一個;而該信用卡簽帳單係表示甲 ○○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按簽帳單金 額付款與發卡銀行之意,故為私文書),藉以抵付前欠帳(一次)或貸借現金( 二次)或連續唱歌和消費財物(計續單二次,再消費二次,以上共計七次,金額 共計新台幣【以下同】十一萬二千一百元);隨後持以交付上開浪漫世界視聽歌 城之會計邱珮詩,使該浪漫世界視聽歌城誤信為乙○○即為真正支持卡者甲○○ 本人,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乙○○持侵占之甲○○信用卡給予刷卡抵付前欠帳款 與貸借現金,並提供財物供乙○○消費及享受歌唱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
害於甲○○本人及美國運通公司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二、乙○○復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晚上八時四十四分許,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和詐欺 取財之同一犯意,再至台北市○○○路○段一四六號新東陽商店,持甲○○所有 遺失之前述信用卡,以同上偽簽甲○○之英文姓名「LEE─SHENG CH ENG」於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上之同一手法,持以交付上開新東陽商店 店員黃美杏,使該新東陽商店店員黃美杏誤信為乙○○即為真正之持卡者甲○○ 本人,因而陷於錯誤,遂交付乙○○牛肉乾一盒(價值六百元);亦足以生損害 於甲○○本人及美國運通公司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經甲○○報警循線查 獲,並扣得上述新東陽商店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影本一張(其上有偽簽甲○○之 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署押一個)。三、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分別於警訊和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被 害人甲○○分別於警訊和偵查中與本院調查時指述之遺失上開信用卡及被告乙○ ○偽簽甲○○之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於信用卡簽帳單 上等情節明確;核與證人即上開浪漫世界視聽歌城之會計邱珮詩和現場負責人陳 聘德及前揭新東陽商店店員黃美杏等人分別於警訊中證述被告乙○○持甲○○所 有遺失之前述信用卡於如事實欄所述之時間與地點至上開浪漫世界視聽歌城簽帳 刷卡,簽寫甲○○之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於信用卡簽 帳單上抵付前欠帳(一次)或貸借現金(二次)或連續唱歌和消費財物(計續單 二次,再消費二次,以上共計七次,金額共計十一萬二千一百元);及至上開新 東陽商店簽帳刷卡,簽寫甲○○之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 」於信用卡簽帳單上詐購價值六百元之牛肉乾一盒等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乙○○ 於前述如事實欄所述之時間與地點簽帳刷卡之消費明細表一張及上開新東陽商店 之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影本)一紙各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應堪認定。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持卡人姓名於其上,由特約商店 將第一聯交持卡人收執,第二或三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而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 名係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合約條件,對其所購物品或接 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 其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故為私文書。核被告 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和同條第二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甲○○之英文姓名署押「LEE─SHENGCHE NG」於信用卡簽帳單上,該偽造之署押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 乙○○於前述事實欄第一段所述之連續唱歌和消費財物(計續單二次,再消費二 次,共計四次)等之詐欺取財和詐欺得利犯行,均是基於一個詐欺行為,應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八次所犯如事實 欄所述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
係均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二罪間,互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 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於如事實欄第一段所述之時地拾獲被害人甲○○ 所遺失之前揭信用卡後,因好奇想看一看該信用卡是否可以用,故才持該信用卡 去簽帳;其撿到信用卡當時,並未想到要去簽帳消費等語明確;由此可見被告乙 ○○拾獲被害人甲○○所遺失之前揭信用卡之後,再持該侵占遺失之信用卡前往 如事實欄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之時地刷卡簽帳抵付前欠帳和貸借現金或連續唱歌 與消費財物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等之犯罪行為,顯係事後另行起意 而為;從而被告乙○○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自應依 數罪併合處罰。公訴人認為被告乙○○所犯前開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云云,尚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僅因一 時之貪念而犯罪,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罪後已坦承犯行,並已代被害人甲○○與美國運通公司達成和解,償付其所刷卡 之費用,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足稽;其於犯後已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之侵占遺失物罪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甲○○於本院調查時亦表 示被告乙○○平日於公司服務表現不錯,此次係初犯,願意原諒被告,給予被告 自新之機會等語在卷;本院因認暫以不執行被告之刑為適當,爰均予以宣告緩刑 四年,用啟自新。
三、被告乙○○於前開如事實欄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述之浪漫世界視聽歌城和上開新東 陽商店簽帳刷卡消費時,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之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上偽造甲○○ 之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署押一個,同時亦在該第二聯 即商戶存根聯上之簽帳單上有複寫偽造「LEE─SHENG CHENG」之 英文簽名署押一個;惟簽帳單之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係於被告乙○○偽簽甲○○於 之英文簽名「LEE─SHENG CHENG」署押於該簽帳單後,持交特約 商店後再交由被告收執而屬於被告乙○○所有;且為該被告乙○○供其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之簽帳單共八張,已於被告消費完 畢之後予以丁去滅失,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供稱明確在卷,故不就該第一 聯客戶存根聯之簽帳單八張(含偽造之「LEE─SHENG CHENG」之 英文簽名署押八一個)予以宣告沒收;另外被告乙○○在該第二聯即商戶存根聯 上之簽帳單上有複寫偽造「LEE─SHENG CHENG」之英文簽名署押 部份,其中在上開浪漫世界視聽歌城刷卡簽帳消費或抵帳等之第二聯即商戶存根 聯之簽帳單七張(其上有複寫偽造甲○○之「LEE─SHENGCHENG」 之英文簽名署押七個),於案發後經該浪漫世界視聽歌城向發卡銀行美國運通公 司請款完畢之後,已將該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七張銷毀等情,業據前開浪漫世界 視聽歌城之現場負責人陳聘德於警訊中供述明確,故亦不就該第二聯即商戶存根 聯之簽帳單七張之上所偽造之甲○○之「LEE─SHENGCHENG」之英
文簽名署押七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惟就被告乙○○於上開新東陽商店簽帳刷 卡消費時之另一張之第二聯即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一張,無法證明業已滅失,故 就該第二聯即商戶存根聯之簽帳單一張上所偽造之甲○○之「LEE─SHEN GCHENG」之英文簽名署押一個宣告沒收,合併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坤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