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307號
TCEV,108,中補,3307,201912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水
  森即簡靜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