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66號
原 告 蔡龍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歡、羅玟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