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166號
TCEV,108,中補,3166,20191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66號
原   告 蔡龍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歡羅玟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