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3163號
TCEV,108,中補,3163,20191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林玉蘭即林
  再發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83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