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14號
原 告 日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賜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曜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 51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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