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171號
原 告 陳貞子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張書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中旬參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迪」之成年男子所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而被 告於106年5月17日上午向「阿迪」領取如附表所示帳戶(下 稱系爭帳戶)的提款卡,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俟該 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詐騙原告,原告於附表 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後。由被告 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再交由「阿 迪」收取,被告因而獲得提領款項7%之報酬。爰依共同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 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 第929 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 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 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 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 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匯款30萬元至系爭 帳戶,受有30萬元之損害,被告為詐欺集團之車手,原告匯 款後,負責至系爭帳戶提款乙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781號詐欺等案件全卷查核卷內證據無誤。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佐以被告所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 ,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81號刑事判決處如附表「所犯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刑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依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本件被告 於共同侵害原告權益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犯罪行為 之一部(詐欺取財之「取財」行為),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達其目的者,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對於原告 所受全部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共同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30萬元,應屬 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4月17日,見附民卷第2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與上 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30萬元,及自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 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6 頁), 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 之裁判。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提款人、提領時│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提領總額│所犯罪名及│
│ │ │(新臺幣)│ │間、提領金額(│ │、分得報│宣告刑 │
│ │ │ │ │新臺幣)、提領│ │酬 │ │
│ │ │ │ │地點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106 年5 │150,123 元│王信謙之│被告駕駛車號 │1.原告警詢證述(少│共計提領│犯三人以上│
│6 年5 月15日14時│月17日11│ │臺灣銀行│4098-F9號自小 │ 連偵卷P46-49) │: │共同詐欺取│
│許,假冒購物網站│時25分55│ │帳號(00│客車前往:106 │2.原告提出之中國信│300,000 │財罪,累犯│
│撥打電話給原告,│秒 │ │4 )0180│年5月17日①12 │ 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元。 │,處有期徒│
│並佯稱:其金融帳│ │ │00000000│時5分10秒提領2│ 內頁2頁(少連偵 │被告:7%│刑壹年捌月│
│戶已遭凍結,如需│ │ │號帳戶 │0,000元;②12 │ 卷P53-55) │=21,00 │。未扣案之│
│解除凍結,需先前│ │ │(簡稱系│時5分37秒提領2│3.王信謙臺灣銀行(│ │犯罪所得新│
│往ATM匯款才能解 │ │ │爭帳戶)│0,000元;③12 │ 帳號000-00000000│ │臺幣貳萬壹│
│除云云,致原告陷│ │ │ │時6分6秒提領20│ 0197)之存摺存款│ │仟元沒收,│
│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000元(臺中市│ 歷史明細批次查詢│ │於全部或一│
│團成員指示匯款入│ │ │ │東區進化路200 │ (少連偵卷P91-93│ │部不能沒收│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 │ │ │號,臺中二信精│ )、(偵23103 卷│ │或不宜執行│
│戶如右揭所示。 │ │ │ │進分行);④12│ P16-17) │ │沒收時,追│
│ │ │ │ │時51分39秒提領│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徵其價額。│
│ │ │ │ │20,000元;⑤12│ 公司106 年6 月26│ │ │
│ │ │ │ │時52分21秒提領│ 日儲字第00000000│ │ │
│ │ │ │ │20,000元(臺中│ 78號函及所附之王│ │ │
│ │ │ │ │市中區自由路2 │ 信謙郵局帳號0091│ │ │
│ │ │ │ │段38號,彰化銀│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行臺中總行);│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⑥12時58分31秒│ 細表(偵20102 卷│ │ │
│ │ │ │ │提領50,000元(│ P34-40) │ │ │
│ │ │ │ │臺中市西區自由│5.被告於106年5 月1│ │ │
│ │ │ │ │路1 段140 號,│ 7日提款之相關路 │ │ │
│ │ │ │ │臺灣銀行臺中分│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行) │ 36張(少連偵卷P7│ │ │
│ │ │ │ │ │ 3-90) │ │ │
│ ├────┼─────┼────┼───────┤6.被告於106年5月17│ │ │
│ │106 年5 │150,123 元│王信謙之│被告駕駛車號 │ 日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月17日11│ │光復富田│4098-F9號自小 │ 拍照片6張(偵201│ │ │
│ │時28分18│ │郵局帳號│客車前往:106 │ 02卷P16 ) │ │ │
│ │秒 │ │(700 )│年5月17日①12 │ │ │ │
│ │ │ │00000000│時8分47秒提領6│ │ │ │
│ │ │ │036627號│0,000元;②12 │ │ │ │
│ │ │ │帳戶 │時9分33秒提領6│ │ │ │
│ │ │ │ │0,000元;③12 │ │ │ │
│ │ │ │ │時10分29秒提領│ │ │ │
│ │ │ │ │3,000元(臺中 │ │ │ │
│ │ │ │ │市東區進化路18│ │ │ │
│ │ │ │ │4、186號,臺中│ │ │ │
│ │ │ │ │進化郵局);④│ │ │ │
│ │ │ │ │12時31分13秒提│ │ │ │
│ │ │ │ │領20,000元;⑤│ │ │ │
│ │ │ │ │12時31分50秒提│ │ │ │
│ │ │ │ │領7,000元(臺 │ │ │ │
│ │ │ │ │中市北屯區北屯│ │ │ │
│ │ │ │ │路210之3號,全│ │ │ │
│ │ │ │ │家臺中大向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