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婉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黃秋華即大豐實業社間請
求給付派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2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