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687號
TCEV,108,中簡,2687,2019121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鉅溢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溢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