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434號
TCEV,108,中簡,2434,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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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王勤榮 
被   告 黃婉菁 
兼訴訟代理 黃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473、1485、423-15、423-34地號土地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為兩造共有,系爭房屋拆除屋頂後,被告建造建物之屋 頂邊緣的集水槽及水管越界,且被告建物1樓牆壁、鐵門及 門柱將排水道擋住,無法順利排水,被告建物施工時,工人 切割金屬未作預防措施而產生火花鐵屑,並噴濺到原告所有 ,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 原告房屋)之全新鐵皮屋頂,造成諸多傷痕,且被告因施工 而產生之廢棄物亦棄置原告房屋屋頂,被告應清除乾淨,兩 造亦於民國108年6月20日簽訂屋頂拆除同意書(下稱系爭同 意書)。另對附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沒有意見,原告未向臺 灣臺中農田水利會申請水利地租用,但原告使用地上物已有 53年,已取得地上權,被告之水槽影響原告之領空權。爰依 物上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應將水槽水管越界返還自家地。(二)工人在 切割金屬時沒有作預防措施產生的火花鐵屑把我家全新屋頂 濺得到處是傷痕你應設法彌補。(三)你家施工所造成的廢 棄物棄置我家屋頂你應該清除乾淨。
二、被告黃婉菁黃亮則以:否認有占用原告土地之事實,系爭 1473地號土地為被告二人共有,系爭1485地號土地為原告所 有,上開土地之間隔有系爭423-15地號土地,該土地為臺灣 臺中農田水利會所有,且被告二人對系爭房屋所有權應有部 分合計為24/40,被告占用的部分僅係系爭1485地號土地及 系爭423-15、423-34地號土地等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管理之 河川地,並非原告所有之系爭1485地號土地,且被告房屋已 內縮10公分,水槽亦僅有8公分,留有2公分之空地,原告房 屋下方水切亦超越被告所有之土地2公分。被告黃亮亦有告



知施工人員需將被告房屋完全搭建在系爭1473地號土地上, 且否認工人在切割金屬時沒有作預防措施而產生火花鐵屑將 原告房屋屋頂濺得都是傷痕,被告亦無將廢棄物置於原告房 屋屋頂,另對附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系爭同意書沒有意見 ,但被告二人簽立系爭同意書係因屋頂漏水,故同意拆除, 拆除後再由兩造就自己的房屋建造屋頂。系爭房屋雖為兩造 共有,但兩造已依應有部分比例分管,並分別建造整修自己 的房屋,被告亦依分管規定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將兩造應有部 分比例分割計算房屋稅。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系爭1473地號、1485地號、423-15地號、 423-34地號土地之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兩造於108年6月20 日簽立系爭同意書而拆除系爭房屋之屋頂等事實,業據其提 出照片、估價單、存證信函、稅籍證明書、同意書等件為證 ,復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其餘請求則為被告2人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二)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定有 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1485地 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另本院於10 8年10月8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派員 會同測量,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108年9月16日正土測 字第150700號檢送如附件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該土地複丈成 果圖說明欄載明:「經測量後被告地上物並無使用1485地號 土地」,而兩造對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無爭執。另觀諸上 開土地複丈成果圖,被告之地上物即門框鐵柱及屋頂排水溝 ,有占用系爭423-15及423-34地號土地,至原告雖主張其就 系爭423- 15、423-34地號土地有地上權,然系爭423-15、 423 -34地號土地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所有,有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且原告亦自承其未承租系爭423-15、423-34 地號土地,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就系爭423-15、423-34地號 土地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等合法占用權源存在,是原告空言 泛稱遭被告不法占用,並使其屋頂受有損害,惟迄無提出證 據以實其說,難以據此為原告有利之認定,故原告此部分主 張,尚難憑採。是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無權占用之地上建物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原告之主張應不可採,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本 件仍應以被告抗辯較可採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物上請求



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水槽水管越界返還 自家地;工人在切割金屬時沒有作預防措施產生的火花鐵屑 把我家全新屋頂濺得到處是傷痕你應設法彌補;你家施工所 造成的廢棄物棄置我家屋頂你應該清除乾淨,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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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