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847號
TCEV,108,中小,5847,2019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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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8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朱林玉蘭即林再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
為108年度中小字第5847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經查:本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3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3163號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業已於108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且業已於同年月18日以匯票繳納,此有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茲因原裁定未注意及此(上開繳款單於原裁定同日始送達本庭,有本庭收發章可稽),而以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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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