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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721號
TCEV,108,中小,5721,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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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721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被   告 黃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因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暨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同意書,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 臺幣30,000元及利息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上揭法條規定,縱兩造有約 定合意管轄,惟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且該合意管轄之約定 顯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於本件訴訟自仍不適用 之。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原告起訴狀 所載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證,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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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