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5509號
TCEV,108,中小,5509,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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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50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楊砡茵 
被   告 邱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06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39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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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