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欣諭
兼法定代理 陳綉媚
人
兼法定代理 李石金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7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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