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8年度,86號
TCEV,108,中勞小,86,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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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鄭凱君 

被   告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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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