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范姜璟德
范姜張金鳳
范姜玉珍
范姜正檀
范姜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係:被告范姜璟德、范姜張金鳳 、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就被繼承人范姜森雄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於106年2月1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嗣補正為:被告范姜璟德、范姜張 金鳳、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就被繼承人范姜森雄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於106年2月11日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參10 8年9月6日調解程序筆錄)。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范姜璟德前向原告申請借款暨請領信用卡使 用,嗣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5,364元及 利息未清償,並經原告取得本院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6號民
事判決在案。而被告范姜璟德之父范姜森雄死亡後,遺有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范姜璟德、范姜張金鳳、 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均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是范姜森雄之遺產依法應由被告等共同繼承。詎被告范姜璟 德為免遭原告追索債務,竟與被告姜張金鳳、范姜玉珍、范 姜正檀、范姜正豐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將系爭如附表 編號一、二所示不動產,分歸由被告范姜金鳳所有,並於10 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完成移轉登記,而被告范 姜璟德並無任一不動產所有權,且未取得任何財產,故上開 行為乃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范姜璟德、范 姜張金鳳、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就被繼承人范姜 森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於106年2月11日(按應 係106年4月1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物 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范姜金鳳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於10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人請求 與公同共有人共有一物之其他分別共有人分割共有物,係 公同共有權之行使,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 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 ,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要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民法第 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自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 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據此,債務人將繼承遺產 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分 割協議所為之意思表示為無償處分行為,而有害及債權人 債權者,縱認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然債權人可訴請撤銷 者乃亦應係全部遺產「公同共有權」之分割協議(即撤銷 後所有遺產回復為公同共有),而非遺產中個別之財產( 蓋遺產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當然即 無以遺產中個別財產分割為撤銷之對象可言),其理至明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就全部遺 產「公同共有權」之分割協議訴請撤銷。而依新竹縣竹東 地政事務所108年8月22日東地所登字第1080004437號函檢 送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范姜森雄之遺 產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外,尚有如附表所示汽車1 輛,全部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及汽車1輛) 並經全體繼承人即被告等5人同時於106年4月10日為遺產 協議分割,此已據本院提示原告,並有原告起訴時提出之 范姜森雄遺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影本在卷可稽,顯然為原告所明知。據此,原告僅就一部 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存款「公同共有權」之分割協 議訴請撤銷,而未就全部遺產「公同共有權」之分割協議 訴請撤銷,即顯然於法無據。從而,原告訴請㈠被告范姜 璟德、范姜張金鳳、范姜玉珍、范姜正檀、范姜正豐就被 繼承人范姜森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於106年2 月11日(按應係106年4月1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及不動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范姜金鳳就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編號│遺產 │權利範圍或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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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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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竹縣○○鎮○○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全部 │
│ │:新竹縣○○鎮○○街000號) │ │
├──┼────────────────────┼─────────┤
│三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 │100股(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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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存款 │3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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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9,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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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957元 │
├──┼────────────────────┼─────────┤
│七 │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 │2,051元 │
├──┼────────────────────┼─────────┤
│八 │台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存款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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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 │1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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