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8年度,289號
CPEV,108,竹東小,289,2019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 年度竹東小字第289號
原   告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訴訟代理人 柯佳蓉 

被   告 呂紹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