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8年度,370號
CPEV,108,竹北小,370,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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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柳宗岳 
被   告 葉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2月27日下午4時宣判,然原告具狀 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狀、和解書在卷為憑,本件即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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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