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司簡聲字,108年度,7號
CPEV,108,竹北司簡聲,7,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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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麗亘 
聲 請 人 陳春綢 
聲 請 人 陳志民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業經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影本2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4,410 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前述訴訟費用額,及加給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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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