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榮理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彭玉妹之長男彭柏瑞(原名:彭錦相)之生父是否為
莊阿來(即莊萬勝之次男莊阿發之長男莊慶安之次男)?
二、依彭石養之次女劉彭庚妹(原名:彭庚妹、賴庚妹,民國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本家舊式戶籍
謄本記載,其於民國16年9 月2 日被賴鑾秀收養,養子緣組
入戶,然養家舊式戶籍謄本之續柄欄記載其為「彭」鑾秀之
養女,請查報此是否為「賴」鑾秀之誤載?嗣劉彭庚妹與劉
竹品結婚而除籍,請查明當時劉彭庚妹與賴鑾秀間之收養關
係,其究為養女抑或媳婦仔?又有無終止收養情事?
三、請確認范陳戌妹(原名:陳戊妹、莊戊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范阿娘生前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