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7年度,212號
CPEV,107,竹東簡,212,2019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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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榮理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彭玉妹之長男彭柏瑞(原名:彭錦相)之生父是否為
  莊阿來(即莊萬勝之次男莊阿發之長男莊慶安之次男)?
二、依彭石養之次女劉彭庚妹(原名:彭庚妹、賴庚妹,民國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本家舊式戶籍
  謄本記載,其於民國16年9 月2 日被賴鑾秀收養,養子緣組
  入戶,然養家舊式戶籍謄本之續柄欄記載其為「彭」鑾秀之
  養女,請查報此是否為「賴」鑾秀之誤載?嗣劉彭庚妹與劉
  竹品結婚而除籍,請查明當時劉彭庚妹與賴鑾秀間之收養關
  係,其究為養女抑或媳婦仔?又有無終止收養情事?
三、請確認范陳戌妹(原名:陳戊妹莊戊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范阿娘生前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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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