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08年度,196號
CPEM,108,竹東簡,196,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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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
被   告 江瑞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9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瑞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更正「(二)證人即告訴 人江日灶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補充「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本院108 年11月18日訊問筆錄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交簡 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1月 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復曾多次入監服刑, 猶不知警惕,於酒後再為本件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既符合 累犯之規定,本件若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 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互有嫌隙,竟不思理性處 理,而以前揭方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內心畏怖,顯 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考量其學歷為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本案被告用以恐嚇犯行之鋸子及雨傘各1支均未扣 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避免日後執行沒收、追徵 困難,及徒增執行成本耗費國家有限資源,爰不予以宣告 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092號
被 告 江瑞鈞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
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江瑞鈞前有7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前科,第5 次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於民國105 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另因酒後駕車 、肇事逃逸等公共危險案件,經本檢察官分別以108 年度偵 字第5281號、108 年度偵字第6357號、108 年度調偵字第32 9 號提起公訴,現分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詎仍不 知悔改,其與江日灶為遠親,彼此互有嫌隙,竟基於恐嚇之 犯意,於108 年3 月11日14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小貨車至林芳瑜所經營、位於新竹縣○○鄉○○路0 段00 號前之雙龍檳榔攤前,持自備鋸子及雨傘各1 支(未扣案) ,向江日灶恫嚇稱:「阿灶,有本事給我出來,我要跟你拼 輸贏,我要給你死」等語,並向江日灶揮舞前開鋸子及雨傘 ,以此方式恐嚇江日灶,致使江日灶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 於安全。嗣經林芳瑜出面規勸,江瑞鈞方悻然離去。二、案經江日灶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江瑞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江瑞鈞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偵查中之證述。(三)證人林芳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6張及現場照片4張。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江瑞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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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