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原交簡字,108年度,114號
CPEM,108,竹東原交簡,114,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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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志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志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夏志威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08 年10月20日15時許,在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山上某處 ,飲用啤酒、高粱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 於同日16時15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暫時停放在新竹縣○○鄉 ○○村000 號附近,因夏志威未將車輛熄火而為巡邏之警員 關切,於對談中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經依規定供水漱 口後於同日16時42分許對之施以吐氣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夏志威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9 頁至第10之 1頁、第29頁至其背面)。
㈡警員蘇郁竣於108 年10月20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 份(見偵卷 第6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酒駕當事人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見偵 卷第11頁、第18頁)。
㈣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 紙(見本院卷第15頁,偵卷第19頁)。 ㈤102 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 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條文,增訂 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



,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 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酒類後,駕駛前揭車輛行駛於 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嗣於同日16時15分許,駕駛上開車輛暫 時停放在新竹縣○○鄉○○村000 號附近時,因未將車輛熄 火而為巡邏之警員關切,並於對談中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 氣,經依規定供水漱口後於同日16時42分許對之施以吐氣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是 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0年間因酒後駕駛之 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壢交簡字第1394 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酒後駕 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8號判決 判處新臺幣12萬元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該等論罪科刑 紀錄雖未構成累犯,然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追訴處罰,竟猶不知戒慎其行,再次於服用酒類後,且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升0.95毫克之狀態下,駕駛前揭車輛 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其行為已生相當之危險,極可能 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生無法 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其所為自應嚴正地予以非難,惟念及 本案幸未肇生交通事故,另考量其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 尚可,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 育程度(見偵卷第9 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認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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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