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08年度,166號
CPEM,108,竹東交簡,166,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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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忠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財團法人 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電腦列印資料」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忠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初犯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本次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仍 貿然駕車上路,現今酒駕肇事案件頻仍,政府大力宣導避 免酒駕上路之際,被告之舉顯然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 產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屬良好,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參警詢筆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248號
被 告 楊忠原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忠原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晚間7時許起至同日 晚間8時30分許止,在新竹縣竹東鎮仁愛路某攤販內飲用酒 類後,復於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36分許,途經新竹縣○ ○鎮○○路000號前時,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並測得楊忠 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0mg/L而查獲。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忠原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 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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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