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世和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世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警員李傳毅職務報 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孫世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 行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 公權力,應予尊重,竟以倒車衝撞之方式攻擊到場執行公 務之警員,顯見其目無法紀,無視公權力,蔑視警員之執 法尊嚴,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實值非難,兼衡 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手指虎及鐵棒2 枝均非違禁物,且與本案妨害公 務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284號
被 告 孫世和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溪口鄉潭肚寮23號之2
居新竹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世和與田湘意二人於民國108 年6 月30日20時許,在新竹 縣○○鄉○○路000 巷00號橘子園飲食店,酒後與沈豐裕、 姜義全二人發生爭執,孫世和與田湘意二人基於傷害之犯意 ,孫世和持手指虎、田湘意徒手,共同毆打沈豐裕、姜義全 二人,孫世和另毆打傅順芬,田湘意另毆打李柔蓁,致沈豐 裕受有顏面多處撕裂傷、右上肢撕裂傷、四肢及軀幹多處擦 挫傷等傷害,姜義全受有右臉部挫傷及鼻部深層撕裂傷、右 手挫傷等傷害,傅順芬受有顏面撕裂傷及右上肢多處鈍挫傷 等傷害,李柔蓁受有雙上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 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經他人報警後,孫世和駕 駛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搭載田湘意逃逸,於同日20時59分 許,行經新竹縣○○鄉○○村000 號前,見兩輛警車前後包 夾,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倒車衝撞車號000-0000號警車 ,致該警車右前保險桿脫落及右車燈破損,以此方式對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孫世和再駕車逃往同村 7 鄰121 號前,因該處為死巷而棄車逃逸,警方當場逮捕田 湘意,並扣得手指虎及鐵棒2 枝。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田湘意供述情節相符,復有警 方行車紀錄器翻拍相片、警車車損相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