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375號
CPEM,108,竹北簡,37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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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鴻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1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鴻鈞幫助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田鴻鈞於民國107 年4 月28日某時經友人劉正鈞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表示為參與飆 車,欲向其借用「896-NLA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進行變 造並懸掛於所騎乘之機車上以逃避查緝,田鴻鈞遂基於幫助 劉正鈞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而同意之,並於同日晚間8 時許在新竹縣寶山鄉大雅路之「德群機車行」內將該車牌借 予劉正鈞。嗣劉正鈞即於翌日凌晨0 時許,在上開機車行內 以黑色膠帶將該車牌變造為「888-NLA 」號後,於當日凌晨 4 時許前往「鳳鼻隧道」將該變造之車牌懸掛於車號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再將該機車交由不知情之徐育德(所 涉公共危險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騎乘競速飆車而行 使該變造之車牌,足生損害於「888-NLA 」號車牌之實際所 有人周彥佐(聲請書誤載為周彥宏)。嗣於同日凌晨4 時30 分許,經警據報前往現場查緝,始循線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田鴻鈞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徐育德劉正鈞周彥佐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㈢警方蒐證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E00000000 、E00000000 )、車號000-000 、89 6-NLA、888-NLA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三、法律適用: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2 條已於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 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 2 條之幫助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遂



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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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