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陳天翔
被 告 周水展
許淑卿
周水金
周水舍
周手治
周蔭治
周昭治
周笑治
周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許淑卿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金門縣地政局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以金登資三字第二八五四0號收件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利明献,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卷二第7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被告許淑卿、周水金、周水舍、周手治、周蔭治、周昭治、 周笑治、周麗明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被繼承人周榮桂之全體繼承人。緣被告周 水展欠伊消費借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6萬4301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伊已取得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嗣於周榮桂過 世後,全體被告竟協議將其遺產全部由被告許淑卿單獨繼承 。因前揭無償行為害及伊對被告周水展之債權實現,爰依民 法第 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許淑卿並應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以回復原狀。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許淑卿、周水金、周水舍、周手治、周蔭治、周昭治、 周笑治、周麗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周水展則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表示(本院卷二 第106頁)。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對被告周水展之債權憑證、周 榮桂之全體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之本院函文及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公務用謄本、辦理周榮桂遺產繼承之遺產分割協議 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全體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等核閱無訛。另被 告周水展則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表示;其餘被告均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 ㈡併考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同條第 4項亦有 明文。又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惟於繼承 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 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
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 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 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 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6號)。再繼承開始後,繼承人 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遺產,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 之分割協議,非單純財產利益之拒絕,倘屬有害及債權之無 償行為,債權人自得訴請撤銷,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453號裁定要旨參照。
㈢綜合上述,被告周水展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為之分割遺產行 為乃無償行為,而該行為導致被告許淑卿取得全部遺產,已 害及原告對被告周水展之債權實現。是原告依民法第 244條 第 1項請求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與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依 同條第 4項請求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以回復原狀,俱屬有理 由,均應准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244條第1、4項規定, 主張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 承登記行為,均應撤銷;被告許淑卿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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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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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
│ 2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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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
│ 4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
│ 5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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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
│ 7 │金門縣○○鎮○○段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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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金門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應有部分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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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 全部 │
├──┼───────────────────┼──────┤
│ 10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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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應有部分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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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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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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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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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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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金門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金門│ 全部 │
│ │縣○○鎮○○路00○0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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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金門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金門│ 全部 │
│ │縣○○鎮○○路00○00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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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金門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金門│ 全部 │
│ │縣○○鎮○○路00○0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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