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4號
KMDV,108,補,114,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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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黃華誕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子豪黃皖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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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