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被 告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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