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6號
KMDV,108,建,6,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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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被   告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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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