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簡戴貴美即青霖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恒富營造有限公司因請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10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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