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01號
KMDV,108,司促,180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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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木順(原名許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肆佰柒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零叁拾柒元自民國108年11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分於90年4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
  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
  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
  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7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149
  ,037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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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