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1號
KMDV,108,司促,1671,2019122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恩任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即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民事陳報狀)。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 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 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 之契約。」。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林恩任應 給付債權人被詐欺之322,050元之款項及利息云云,惟本院 審閱債權人提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 理由三、,係記載「..經查,被告林恩任出售遊戲點數予如 附表編號⑺欄位所示之買家,並均實際完成交易等節,有蝦 皮公司針對警察機關函詢各筆交易內容之多份回函附卷可考 ;又稽之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將遊戲點數之儲值代號與密碼 通知各筆買家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對話列印資料、匯款資料 、訂單資料附卷可參;據上事證,顯示被告確有實際購入、 販出遊戲點數,並無捏造交易以訛取金融機構之虛擬收款帳 號,亦非在無實際銷售商品之情形下收得帳款。」,據此以 觀,林恩任既有實際之買賣行為,則林恩任所獲得之買賣價 金,即係有民法第345條之法律上原因,並無該當民法第179 條關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的不當得利要件,從而 ,債權人對林恩任之本件請求,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