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劉海韻(原名劉美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柒萬捌仟零陸
拾壹元自民國97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