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號
KMDV,108,亡,1,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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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映招
代 理 人 胡瑤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恭盛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恭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未編號,失蹤前設籍福建省金門縣泗尾村柒伍拾伍戶)於民國49年12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楊恭盛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楊恭盛之胞妹,茲因辦理楊 湖繼承登記,發現楊恭盛於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查詢該 轄檔存之金門軍管區行政公署戶籍登記簿記載,楊恭盛設籍 於其祖父楊忠持戶內,據登記簿記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 生,但登記事由及日期欄位載有金門行政公署出生登記42年 1月6日,又備註欄載有楊湖之子、金門縣政府出生登記43年 3月10日,其出生登記日期不一致,然均無死亡時間之記載 ,因受限於楊恭盛生死不明之狀況而無法登記,爰依法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金門軍管區 行政公署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 107年11月9日寧戶字第1070001860號函、108年5月14日寧戶 字第1080000758號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49至75頁),且經 本院依職權函詢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查詢楊恭盛之殯葬資料 ,惟查無所獲,亦有金門縣殯葬管理所108年5月6日殯服字 第1080001025號函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頁)。且經本 院訊問證人即聲請人之堂姑許楊緣亦證稱:楊恭盛出生一歲 多時就死亡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縱未死亡,亦堪信 失蹤人係於出生(41年12月10日)後屆滿一歲即42年12月10 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為41年12月10日出生,自42 年12月10日失蹤計至49年12月9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



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 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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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