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285號
TPDM,89,自,285,200005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五號
  自 訴 人 義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安
  代 表 人 湯國滉
  自訴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係自訴人義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義長 公司)貿易部祕書,因工作上摩擦對自訴人不滿而提出辭職,詎被告於辭職後於 八十九年三月中旬為圖報復,向乙○、辛○○、己○○、丙○○、庚○○及戊○ ○等人聲稱:義長公司資產大於負債,已發生財務危機,公司內部已人心惶惶, 很多人都走掉,只剩下負責人兒子及弟弟,其他沒走的人是因為公司還欠他們錢 ,其中一對夫妻都在公司上班,太太已退休,但因公司欠他們很多錢,所以先生 還不敢離職,而義長公司負責人湯國滉太太簡清雲為負責人之鉅峻公司早已倒閉 ,但湯國滉還利用鉅峻公司名義去銀行貸款,簡清雲已躲到高雄去等不實且足以 危害自訴人信用之流言,使同行辛○○、己○○、乙○及戊○○等人向自訴人表 示關切,故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名譽罪等語。二、訊據被告甲○○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未曾向辛○○、己○○、丙○○、庚○○ 及戊○○等人提過自訴人義長公司任何事,而因乙○是介紹伊進自訴人公司任職 之介紹人,所以伊離職時有打電話告訴乙○,但所提及內容為自訴人到三月三日 尚未付伊薪水、也提到很久沒看到老闆、聽說老闆娘去高雄開店說難聽是去躲了 、公司好像有幾筆帳款收不回、老闆娘曾向公司副理借錢、公司現在生意不好、 聽說以前好的業務員都走了這些事,但未曾說公司有財務危機等語。三、經查:自訴人認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犯行,無非以證人丙○○、辛○○、己○○、 庚○○、乙○及戊○○之關切為依據,惟訊據證人丙○○證稱:從未曾聽聞被告 甲○○提及自訴人任何事,僅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已離職之辛○○打電話給伊, 問公司是否發生很多事,但因辛○○查覺伊身旁有人,就說再聯絡,而八十九年 三月二十一日伊與辛○○出去吃飯,辛○○有問伊公司是否被倒很多錢或欠人家 很多錢,伊說被倒錢是多少會有,但沒有欠別人錢,伊並未問辛○○為何如此問 或由何處聽來這些事,但伊判斷是甲○○說的等語,再證人庚○○證稱:甲○○ 並未向伊提及公司任何事,是伊室友己○○與伊閒聊時提及公司天怒人怨,但為 何天怒人怨,伊有問己○○,己○○則不答等語,而證人己○○則結證稱:伊有 提及公司搞的天怒人怨,但這是伊個人觀感,與甲○○無關,甲○○未曾向伊表 示過義長公司任何事等語,另證人戊○○結證稱:伊根本不認識甲○○,亦不認 識義長公司負責人,僅與義長公司職員丙○○接觸過,從未曾自甲○○處聽聞任 何事等語,故證人阮明坤、辛○○、己○○及林景生均已證述:未曾自被告甲○ ○處聽聞甲○○提及自訴人任何事一事,雖證人阮明坤推論辛○○會問其公司有



無欠人錢或被倒債,是甲○○告知,然此事已為證人辛○○所否認,且此僅為證 人丙○○推論之詞,並不能證明被告甲○○曾向辛○○提及自訴人公司欠別人錢 一事,另證人乙○結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被告打電話告訴伊要離開義 長公司,說義長公司晚三天發薪水給被告,是因為公司財務困難,說湯太太用一 家關起來的公司去借錢,並跑到高雄去躲債,並說員工沒走是因欠員工錢未還等 語,按證人乙○所提及其與被告之談話內容,大體上為被告所承認,被告僅是就 有無提及自訴人財務困難,有無提及湯太太躲債等細節有所爭議,因證人乙○為 被告之友人,與被告及自訴人並無任何恩怨,當無誣陷被告之必要,顯見證人乙 ○之證詞,應可採信,惟查:(一)自訴人固不否認迄今尚未付被告八十八年二 月份及三月份薪資一事,僅稱:早先係因被告未辦妥離職手續,所以不願付,現 則因被告妨害自訴人名譽,自訴人受有損害,故不願付等語,然由被告觀點看之 ,其認為已辦妥離職手續,亦無妨害自訴人名譽行為,從而被告推論自訴人不付 薪水,是因財務困難,亦屬人之常情,故被告打電話告訴友人乙○陳述其為何離 職時,提到自訴人晚發薪水,是因財務困難,以乃憑被告常理之推論,故尚難認 被告有何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故意;(二)再自訴人法定代理人湯國滉之妻簡清雲 曾向自訴人員工李春年之妻借款,現已在分期付款清償中一事,亦據證人李春年 證述屬實,按被告打電話給友人乙○,是要向友人乙○解釋為何離職,如說明是 被公司解聘,實屬丟臉,故大多數人都會指摘公司不是,用以說明自己不得不離 職之理由,亦屬人情之常,既然有向員工借款之事實,從而被告向證人乙○所述 員工很多人走掉,沒走的員工是因自訴人欠錢未還,僅屬敘述上誇大之詞,亦難 單以此認為被告有妨害自訴人名譽之故意;(三)再者被告向乙○提及之義長公 司負責人湯國滉太太簡清雲為負責人之鉅峻公司早已倒閉,但湯國滉還利用鉅峻 公司名義去銀行貸款,簡清雲已躲到高雄等語,因自訴人法定代理人湯國滉及其 妻簡清雲,與自訴人在法律上而言,均為獨立人格,湯國滉簡清雲之個人作為 ,與自訴人義長公司並無必然關連,故被告提及湯國滉簡清雲信用不佳之敘述 ,對自訴人義長公司信用並未見有何損害,從而自訴人義長公司以被告損害自訴 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湯國滉及其妻簡清雲信用,即推論認定被告已妨害自訴人義長 公司信用,依法尚屬無據,綜上所述,本院認證人丙○○、辛○○、己○○、庚 ○○及戊○○之證言,完全未證述提及被告有何妨害自訴人信用之言詞,而證人 乙○之證言,雖能證明被告曾提及自訴人財務困難、有積欠員工債務一詞,然本 院認被告甲○○如此敘述,並非毫無依據,至少自訴人確有積欠被告薪資及曾向 員工借款一事,從而被告甲○○於向友人解釋為何離職時,依人之常情難免用到 醜化公司之用語,因證人乙○與自訴人並無任何生意往來,已為證人乙○所陳明 ,故尚難認被告向乙○所述,即有妨害自訴人信用之故意,至於被告提及自訴人 法定代理人湯國滉及其妻簡清雲之事與自訴人信用,並無任何關連,從而本院認 不能證明被告尤秀義涉犯妨害自訴人信用罪,爰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慧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琇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義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