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785號
CCEV,108,潮簡,785,201912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85號
原   告 鍾向柏即鍾壽賢

被   告 公號鍾伯義

法定代理人 鍾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 日以108 年度潮補字第48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2日送達於原告 ,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1/1頁


參考資料